2016/3/28

別再誤會社會企業了!「解決社會問題」或「追求社會價值高於商業價值」之類的定義,都不是社會企業的核心價值

              戴勝益莫名其妙搞了一個「仿漫畫王」的書店,就宣稱是社會企業,惹來一陣批評和各種酸言酸語。關鍵評論網也出現了一篇批評的文章,評論者對戴勝益的種種批評和商業動機的揣測我當然同意(是的,包括揣測的部分);不過該篇文章對社會企業的理解,顯然也是有問題,而且,在我看來,恐怕跟戴勝益共享了對「社會企業」相同的誤解。在我看來,台灣社會企業之所以出現這麼多的亂象,正好根源於對社會企業這樣的誤解,我就打蛇隨棍上,順著這篇文章釐清一下我對社會企業的理解吧。(別搞混,我很贊同該文對戴勝益的批評,但我還是要指出,該文對社會企業的理解是有待商榷的,我並非批評該文,只是想順著他的文章,更進一步釐清社會企業的意義)



  就讓我從「退休後改開100元看到飽、喝到爽的書店——戴董,「社會企業」不是這樣玩的」一文中提到,他所認同的兩個社會企業定義開始吧(先說,這是典型誤解社會企業的定義):
1.         用具有可獲利的商業模式的手法解決社會問題。
2.         追求最大社會價值,而非最大獲利的商業組織。
信不信,你去問戴董,他會告訴你,他也同意這兩個定義,而且,他會洋洋灑灑告訴你,他的「仿漫畫王」為什麼符合以上兩個定義。(這種作文比賽就不用我示範了吧?)我甚至懷疑,戴董也是從這兩個定義來理解社會企業,才會以為經營一個不以商業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廉價閱讀空間,就是社會企業。

  事實上,這兩個定義正是我們在台灣最常看到對社會企業的看法。例如,「社企流」網頁中對社會企業的說明:「『社會企業』指的是一個用商業模式來解決某一個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其組織可以以營利公司或非營利組織之型態存在,並且有營收與盈餘。其盈餘主要用來投資社會企業本身、繼續解決該社會或環境問題,而非為出資人或所有者謀取最大的利益。」或者,社會企業創業學會關於社會企業的扼要解釋則是:「企業主要的社會目標,其盈餘用於主要的業務或於社區再投資用,並非為股東及擁有者獲取利潤最大化為目的。」

        這類的說法,我認為都是對社會企業核心價值的誤解。以下,我將說明為什麼我認為這樣理解社會企業並不適當,並提出我覺得比較好的定義方式。不過,文章有點長,我先講結論,沒耐心往下看的直接看要扼要的結論就好,結論就是(還是很囉唆):
1.     如果我們是以一般語意使用「社會問題」這個詞,那麼,沒有一個企業不是在解決「社會問題」,安親班、酒店、街角的麵店,某種意義上都在解決「社會問題」,所以,若說社會企業是解決(一般語意)社會問題的商業模式顯然毫無意義。除非,能採用很嚴謹的社會學態度,將社會企業所宣稱解決的社會問題限定在「導致社會問題的結構性因素」,如此這個宣稱具備嚴謹的意義。至於「導致社會問題的結構性因素」是什麼意思,就大家到後面正文看了.....

2.    追求最大社會價值、不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也不會是社會企業的核心價值。這種說法跟上述的問題一樣,如果不能說清楚甚麼意義下的社會價值,恐怕任何企業都能宣稱他們的社會價值,並且只要把獲利捐出都可以搖身一變成為社會企業。舉一個反事實的例子來凸顯:假如台塑宣稱他們的企業是在追求民生便利這個社會價值(或社會目的)的最大化,並將所有企業的營收捐出公益事業或者持續推動相關促進民生便利的公共事業,按此定義台塑不就變成社會企業了?顯然我們會覺得不太對勁,因為台塑在企業經營過程就造成了很大的社會不正義,我們不會因為他最後把獲利捐出或者成就了其他的社會目的,就輕易讓他豬羊變色成為社會企業。

3.     以上兩種對社會企業的定義比較像是「殘補式」的定義,把社會企業看成是解決原本社會體制所產出問題的另一種新的手段。事實上,社會企業恰恰要跳脫這種邏輯,他所追求的是透過創新業態、創新市場,在企業營運的過程之初,就將商業價值與社會價值融合在一起,就避免日後因為企業追求利潤導致許多社會或環境問題。因此,我認為理解與定義社會企業要從企業經營的「過程」而不是從「結果」。而要理解什麼是社會企業經營過程的核心價值,最好的方式是從團結經濟的脈絡來思考。個人以為,社會企業不是什麼新鮮事,不過是當代對團結經濟新的詮釋與做法。我對社會企業的定義是:「社會企業是在民主原則的社會團結理念下發展產業,因此,追求的是企業營運範圍內,企業自身與利害關係人共同的最大利益」。因此,可以這樣說,積極態度的社會企業是「透過企業經營強化(民主原則下的)社會團結」。消極態度的社會企業則是「企業經營不破壞(民主原則下的)社會團結」。我認為,社會企業也就是試圖把商業和市場從資本主義的模式中解放出來(商業和市場,不一定只能服從資本主義的模式,在人類的歷史上商業和市場從來都不只有資本主義一種模式),不再以個體利益最大化為商業行為的動機,而是尋求一種以社會團結、互惠共享為目的的經濟制度。也因此,社會企業不會只是在資本主義商業體制下扮演解決問題的左手,而是要根本挑戰商業的精神、價值和目的。

4.     沒有絕對的社會企業。因為人既作為社會性的動物,是個體差異相當大的存在體,當一個企業所涉及的利害關係人範圍越大,就越難得到完全滿足每個人期待的決策方案,甚至,企業經營的關係網路越大、越複雜,要將所有利害關係人納入討論也就越困難。因此,我們很難用一個僵固的絕對值去區分社會企業與否,應該從企業經營過程如何設計納入利害關係人的機制,以及如何評估沉默之利害關係人的衝擊,從而綜合評價一個組織「社會企業化」的程度。如果一定要訂個標準,我會建議可以先為社會團結定幾個指標,然後判斷一個企業在各項指標上的評分,達到一定分數的就稱為社會企業(啊,我承認這方法很笨,但如果要操作定義的話,還是比較好的方法)。

5.     審議民主的機制是社會企業不可少的治理模式。社會企業既然要在經營過程中,以民主原則尋求利害關係人共同的利益,那麼在當代大概沒有比審議民主更好的方式了。當然,怎麼把審議民主落實到商業的操作,是艱難的挑戰。企業越是重視利害關係人在決策過程的參與,便會越提高企業內部的成本,縱使可以因為其他社會價值的驅動接受成本提高,但也絕對不可能是無限制的。社會企業若無對其所訂定的目標與行動策略之間,進行成本(無論是金錢上的或者人力上)與總體效益(經濟效益和非經濟效益)的合理性評估,一旦手段大於目的的行動策略,也不會是正義的實現。無疑,這也是社會企業的兩難,需要透過創新的管理方式和技術來達成。

6.     社會企業必須找到公共治理的創新模式,否則,可能淪為通往地獄之路的善意。社會企業的經營者常常忽略管理的重要性。我認為這與這樣的一種內在心理機制有關:現代經濟制度的設計往往基於對人性自私、自利的假設,從而設計很多防弊的機制,但社會企業行動者往往以人性中團結、利他的秉性出發。這個矛盾導致了許多社會企業過於樂觀而疏於對管理制度的思考,最終導致立意良善卻一事無成。另外,個體與集體兩個層次的因果關係並非那麼直線,個體基於利他、團結出發的行動,不一定導致社會整體的後果就是團結。相反,個體基於自私自利的行動,也可能反到促成合作。事實上,相信人性具備利他的動機,並不表示我們就否認人同時具有利己的傾向,更不表示我們必須因此不斷測試人性。因此,在社會企業裡,防弊措施的制度恐怕更為重要,差別只在於在社會企業的精神中,我們應該對行為過失者給予更大的包容、和補救的機會。社會企業不會是資本主義崩壞時代的救世良方,它不過是人類歷史上再次對合作經濟的呼喚而已,因此當代的社會企業能否成功,重點不再是它提出了什麼新的道德訴求(事實上也新不了),而是我們能否為合作經濟的精神詮釋出新的公共治理模式。

(好長的)簡短結論摘要後,後面要開始蟹老闆的碎碎唸了,喜歡頭腦體操的,在往下看……

1.     解決社會問題(達成社會目的)、不追求商業價值最大化就是社會企業嗎?
  
  讓我們從上述一般常見關於社會企業的定義開展反思。一般關於社會企業的定義可以拆成兩部分,核心語意是「以商業運作的手段解決社會問題或者達到社會目的」;有些人會這以上這個命題後面,加上這樣一個條件:「企業大部分盈餘用於社企本身業務的推動或其他符合企業所追求社會目的的行動上,而非以追求股東及擁有者的利潤最大化為目的」。
  以上大概就是一般人們對社會企業的理解和定義,不能說這樣的描述不對,但如果我們只是從操作性定義去理解社會企業,而不是根本上去探討,何以「解決社會問題」/「達到社會目的」與「企業」對接起來可以成為特殊意義的企業型態,乃至於進一步思考,假如社會企業是一個有意義的概念,那麼,這裡做為形容詞的「社會」,究竟應該包含那些實質的內涵?簡單用「解決社會問題」/「達到社會目的」作為指涉社會企業核心價值的方式,不只空洞且各說各話,而且,我認為,在這個失準的主命題底下就算在其後加上利潤分配模式的附加條件,也不足以完善我們對社會企業這一概念的理解。
   我試圖進一步用淺顯的例子,反證一般語意下定義社會企業捉襟見肘之處。假如我們籠統以「解決社會問題」或「達成社會目的」的表徵來辨識社會企業,那麼我們恐怕第一個受到的挑戰是:「哪個企業不是在解決某種社會問題?或者,會有說不出其所成就社會目的的企業嗎?」諸如「安親班」,某種意義上也可以宣稱在解決兒童課後無人照顧的社會問題、達成兒童照顧的社會目的;甚至,諸如台塑這種石化工業也可以說其所生產的廉價塑化原料促進了民生經濟的社會目的。然而,縱使加上了第二個利潤分配的條件,也不會讓不清楚的概念變得清楚。例如,延續上面的例子,難道我們會因為台塑將所有的營收都投入社會公益的行動(一毛都不進企業主和股東的口袋),就因此將其認定為社會企業?顯然不會那麼簡單,原因是,若一個企業在其營運的過程已然偏離社會正義的準則,那麼縱使其後創造了一些社會價值與社會功能(亦即解決了現前或潛在的社會問題),並大器將企業所有獲利捐出,頂多也只能是彌補其營運的過失,但並不會因此就能搖身一變成為社會企業。

2.     社會企業是一個倫理學的課題
  更清楚一點說,假若我們過於強調從企業營運成果的績效來審視社會企業,我們可能淪為一般企業重視EPS的邏輯。而這當中會產生什麼樣的困境呢?簡單說,當我們提出社會企業這個概念時,已然蘊含了我們對商業體制下「商業」的反思。反思甚麼呢?當然不是反思現代商業經營的績效,而是反思現代資本主義商業營運在經濟效益(一般語意)之外,所造成的其他社會影響,因此,要討論何謂社會企業,我們首先必須從「什麼樣的商業活動符合社會理念」這樣的商業倫理作為反思的起點。
  那麼,既然商業倫理是首要的課題,為什麼以解決社會問題或達成社會目的的企業,不足以是構成社會企業的核心價值?其中關鍵的問題有二。第一,若解決社會問題或倡議社會理念可以是核心價值,其前提必需釐清如何界定社會問題與定義社會目的。第二,光是解決社會問題和達成社會目的,不足以構成充分的社會企業倫理基礎。

  2.1 關於社會問題和社會目的
  首先是關於社會問題和社會理念的定義。嚴格界定什麼是社會問題有兩種方式,一是針對各種直觀的經驗現象(比方交通壅塞、暴力等),區分那些是社會問題,那些不是;一種則是從「社會問題」這個概念本身,進行更嚴謹的概念思辯以釐清其核心意旨,以限縮這個概念所指涉的經驗現象。如果我們採行前者,可以依循實證的原則,將「多數人認為偏離社會規範或社會價值且關係到社會大眾的失序事件」,定義為社會問題,但若以此方式來做為社會企業的社會問題定義的話,恐怕將遭遇以下這個「幼稚的」理論難題:每年社會調查,主流民意認為的社會問題都不盡相同,倘若企業所致力解決的社會問題,幾年後不再被視為社會問題,那麼是否我們仍可是這樣的企業為社會企業?或者,這樣的企業就必須從社會企業中除名?
因此,若要避免這個顯而易見的難題,社會企業所指涉的社會問題就必須更深入到「社會問題」這個概念的內涵。傳統社會學對社會問題界定,主要有兩個面向,一是從「社會/個體」這組差異的區別,強調社會問題的「公共性」,將社會問題界定為「多數人認為偏離社會規範」,以能區別於「個人問題」。另一個面向則是從「結構/行動」這組差異,將社會問題區分為「社會解組」或「偏差行為」。無論哪種理論取徑,界定社會問題的關鍵都在於問題本身不能是私人的麻煩(private troubles),而必須是公共的議題(public issues),或者,可以稱為「社會整體」層次上的問題。顯然,這裡所謂「公共」或「社會整體」的概念,與所謂「個人」或「私人」問題相比,在直觀上固然有數量的顯著差別,但如前述就這層意義理解社會問題已然不足以作為社會企業賴以為據的社會問題定義方式。因此,我們我們必須為脫離直觀數量的方式來做為「公共、社會」與「私人、個人」的區分。
  社會問題的界定除了從問題呈現的表象區分外,我們也可以從問題發生的根源來區分「個人/社會」。一個表現為社會失序的現象,可能來自社會的因素,也可能源自個人的因素,或者是混雜兩面因素。從這個角度來說,社會問題的界定也就是那些導致問題表象的社會性因素。舉例來說,某處經常發生交通事故,其中混雜了個人的不當駕駛與道路規劃不當等因素,那麼,個人不當駕駛這個因素不能歸於社會問題,道路規劃不當則屬於社會問題的層次。
  進一步思考,若「解決社會問題」的重點在於是碰觸到導致問題產生的社會結構,那麼,我認為,行動者只要能夠合理的指認出導致問題表象的社會結構,縱使該社會結構致使的那些問題在社會上還沒有普遍被意識到,我們仍然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視之解決了(潛在的)社會問題。其必要條件為:(1)合理預期該結構未來將導致普遍性的社會問題。(2)該社會結構違背了明確的社會正義原則信念。舉例來說,缺乏民主精神的「民主社會」,短期內或許沒有立即性的社會問題產生,但我們可以合理主張此制度違反了民主政治的信念,也可以合理推測它可能造成日後全面性的政治崩壞。因此,假使某個社會情境中,即便不民主的選舉制度尚未被視為普遍的社會問題,我們卻仍可將倡議民主選舉的行為,視為解決社會問題的行動。
  準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社會企業所謂解決社會問題若要有意義,必須是指涉解決導致社會問題的結構性因素才具備嚴謹的意義。至於所謂的「社會目的」,相對來說是爭議比較小的,諸如社會團結、互助、互惠、自由民主,都已然是普遍認同的人類社會的價值,因此,宣稱達成社會目的為宗旨的社會企業,最大的問題在於宣稱那些社會價值?以及這些宣稱的價值在企業組織的落實程度和企業營運內容的實質關聯性為何?
  然而,光是如此,仍然不足以完備社會企業的倫理基礎。因為,誠如前面所說,社會企業既然源於對當代資本主義社會商業體制的反思,那麼,答案自然也就不會只是設定解決社會結構的問題或達成社會理念為志而已,更重要的是,社會企業必須能夠在其實踐歷程中,展現出對資本主義底下商業邏輯的核心批判。

2.2   社會企業的使命:將市場經濟(商業行為)從資本主義文化中解放出來
  既然社會企業做為對資本主義底下商業體制的批判性反思,我們就必須先看到當代資本主義文明的核心問題。事實上,市場不等於資本主義,商業也不等於資本主義,遠在資本主義文明之前,人類歷史上就存在「商業」和「市場經濟」,無論是以物以物的交換或者以貨幣形式為媒介的交易,都老早就存在人類社會中。資本主義不過是一種特殊的商業型態,它讓商業本為達到社會分工下貨物交換的重要功能變成次要,商業活動者中的經營者(個人或者企業組織)追求利潤最大化和資本積累成為了主要目的。而為了達到企業自身或經營者個人的利益最大化,壟斷、競爭、成本外部化、資訊不透明成為了難以避免的手段。因此,企業創造經濟價值的過程,也伴隨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和社會團結的破壞。
  換言之,在資本主義下,導致行動者(actors)於市場上不再著重使用價值,而是追逐交換價值,進而追求利潤的極大化。因此,所謂的現代資本主義國家(modern capitalist state)的角色,就在維持市場的交易秩序,同時透過稅收,解決因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所可能導致的壟斷與成本外部化等問題。藉由相關「社會」議題的解決,以維持國家統治的合法性與國家機器的再生產,同時消弭資本主義體系內部所衍生出的潛在矛盾。有趣的是,即便是所謂非營利組織,其所致力解決的社會問題,往往也正是源自經濟活動造成的後果,同樣的,非營利組織的營運費用,卻往往也是來自於商業部門的捐款。因而現代社會產生了這樣一種弔詭的「分工」:商業部門的企業創造經濟價值同時也製造許多社會及環境問題,然後再由政府部門和非營利部門解決商業部門所製造的問題,而政府部門和非營利部門善後所需要的費用,卻又是從商業部門的盈餘而來。
  準此,社會企業的倫理基礎,當是能夠對此一結構提出批判性的行動方針。倘若無法突破,社會企業不過是另一種弔詭「社會分工」下的部門(當然,某種意義上我們也可以說,正是因為現代國家或者非營利組織無法妥善扮演好為資本擦脂抹粉的工作,才使得社會企業獲得了生存的社會空間)。因此,社會企業應該要從整個商業與資本主義的關係中著手,將商業從資本主義中解放出來,重新將經濟活動置放在整體社會共善的目標下來思考。
  如何將「經濟」置放回「社會」之下呢?這個理念究竟只是一種社會學的「鄉愁」,或者有其意義?事實上,社會的組成乃是由一層又一層的規則或制度所構造的,而這些規則和制度具有一定的層級性(hierarchical)。人類的經濟活動也是如此:互惠、互通有無、互信是最底層的規範建構起社會連結,於此基礎上我們發展出貨幣制度,而伴隨著貨幣交換體系又衍生出各種交易行為,最後,才有交易行為產生的各種經濟價值。換言之,人類的經濟活動,理論上必須建立在紮實的底層規範中才得以穩固,並且在這樣的紮實的環節中,以交換價值展現的經濟發展,才能有對應的使用價值基礎,以及穩固的社會連帶關係支撐,不致產生泡沫化的危機。而資本主義下的經濟活動卻屢屢破壞了這層層穩固的連結,乃至於當代資本主義的經濟活動越旺盛,伴隨的社會問題也越多、越大。因此,今天談論社會企業雖起因於看到了既有種種經濟活動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但我們應該從根本創造更公平的互惠經濟網絡、共生經濟的生活圈,從底層改變經濟生活的格式,若非如此,只是在末端以解決社會問題為志,極有可能再次被資本主義的市場機制吸納為另一個商機,然後我們或許解決了部分問題,卻也再次擴大原來經濟體制的矛盾與衝突。
  然而,要翻轉當前經濟的格式,我們首先必須藉由新的視域來理解經濟生活。以企業來說,一般人們對企業的理解是「獲利的工具」,然而若從社會網絡的角度來思考,企業同時也是「創造及維運經濟生活的民間單位」。「市場」也一樣,市場不只是供給和需求媒合的場所(或安排)而已,我們更應該看到每一個市場都是透過經濟生活形構社會關係的過程,而且可以說「市場」是現代人日常生活中,建構社會關係最基本的環節。問題是,當我們在市場社會滿足各種需求時,我們複製了多少不正義的社會結構?那怕只是每天三餐在街角吃一碗麵,背後都是一連串複雜的剝削(勞動的剝削、環境的剝削)與不公平體制。當然在既有結構中去抽絲剝繭、一個一個問題去處理,嘗試尋找翻轉整個現行市場機制的基點,創造新格式的市場機制以求更符合社會正義的原則,我認為,這當是社會企業的使命。

3.     以民主原則的社會團結作為社會企業的界定方式
  作為經濟格式翻轉的社會企業,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視域?若說,過去主流的經濟思維是以個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出發的競爭模式,那麼,社會企業所要追求的則是以「社會團結」與「互惠共生」為基本原則的經濟活動,而這也就是我所說,社會企業的基本精神乃是對古典合作經濟的重新詮釋。重新詮釋之處,就是根據當代物質文明、政治文化的條件以及過往歷史經驗的反思,建立更豐富合作經濟的內涵以及修正的實踐方案。
  依此原則,我認為討論社會企業與否的關鍵應該在於企業是否以合乎正義原則的尺度對待經營過程中涉及的顯性和隱性的利害關係人,這其中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了生產環節的勞雇關係、上下游產商、同業、生產基地周圍可能受到影響的鄰居;也包括銷售關係中與消費者的關係。換言之,「『社會』企業」這個概念中,以「社會」為形容詞對企業所設下的限制,並非企業有成就某種社會目的或解決某種社會問題就好,而是,企業將經濟的邏輯置回社會的邏輯之下,以(民主原則的)社會團結為尺度,重新定義企業效益的合理指標。因此,社會企業不會是「先求賺錢,再來實踐社會理想」這種思考邏輯,而是,「如何在不違背社會團結的理念的原則下,找到經濟效益最大化的路徑」。準此,我認為社會企業可以區分為積極與消極兩種型態:

  積極:透過企業經營強化(民主原則下的)社會團結。
  消極:企業經營不破壞(民主原則下的)社會團結。
     
延續從這個原則來理解社會企業就會發現,一般對社會企業的定義方式,無論是以社會問題的解決或者以盈餘的分配比例來界定,都將顯得多餘。因為若是能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充分擴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參與,乃至主動評估對沉默之利害關係人的影響評估,企業經營的結果自然就能大大避免產生社會問題,同時,在充分的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中,合理的利潤分配自然也就易於形成。換言之,一般對社會企業的思考,比較像是「殘補式」的思維邏輯,目標設定在解決經濟活動下所創造的社會或環境問題,但我認為,社會企業應該是更全面、積極地開創互惠共生的社會經濟(或社群經濟)的模式,重新定義商業的本質及其與社會之間的關係。

3.1  沒有絕對的社會企業:一般企業與社會企業是光譜的關係
  一旦我們採取了從社會團結做為審視社會企業的視野,社會企業與否就不再是01的問題,而是程度的問題。道理很簡單,因為人既作為社會性的動物,是個體差異相當大的存在體,當一個企業所涉及的利害關係人範圍越大,就越難得到完全滿足每個人期待的決策方案,甚至,企業經營的關係網路越大、越複雜,要將所有利害關係人納入討論也就越困難。因此,我們很難用一個僵固的絕對值去區分社會企業與否,應該從企業經營過程如何設計納入利害關係人的機制,以及如何評估沉默之利害關係人的衝擊,從而綜合評價一個組織「社會企業化」的程度。個人以為,若要談到社會企業立法,也應該朝這樣的方向設計社會企業的評估指標,而非以「解決社會問題」、「達成社會目的」這種籠統的原則讓大家去作文比賽;至於在企業盈餘的分配比例是否需要向英國模式那樣立法規範,個人的看法是,企業盈餘自然會是評價一個組織「社會企業化」程度的重要指標,但是否需要訂定僵死的比例分配規範,我沒有持特別意見,但傾向認為不需要。因為,一來與其把比例訂死,在台灣的現況上只是會計報帳技巧的遊戲;還不如採取開放態度,讓宣稱社會企業組織自己提報告書解釋其盈餘分配是根據什麼樣的社會正義原則或社會理念。再者,在企業運作的實務上,也確實需要多一點彈性去應變不同時期的資金需求,因此,是否維持一個表象的盈餘分配固定比例,我認為反倒是其次,重點是應該是利潤分配機制與結果的透明化與誠實。

4.     正義的尺度:審議民主在社會企業中的重要性
  接著,讓我們進一步來思考更根本的問題。當我們處處強調社會正義,並強調「正義的過程」比「正義的結果」來的重要時,那到底什麼是「正義」我們又如何肯定過程是合乎正義的原則?又,套用到社會企業強調社會團結的目標來說,其間的關聯又是什麼?
正義(Justice),誠如其英文字根所衍生的另一組單字adjustjust,正義蘊含了「校正」(adjust)的語意,其準則正是「恰如其分」(just)的那條基準線。問題是,這條基準線在哪裡?如何定錨?無疑地,除非我們自己是先知,或者是獨異的智者,否則如果沒有權力/權利對等的行動者網絡,就難以想像公平實現的可能,然而,形構一個「權力/權利對等的行動者網絡」絕對不只是形式上設置一個可以互動的制度(比方公聽會),也絕對不只是單向倡議就能實現。真正困難的,始終是如何讓行動者對自身在網絡中的角色有更多察覺,並產生各種豐富可能性的想像,從而彼此有溝通、一起改變的意願。而審議式民主,無疑提供了我們實現正義過程的一個法門。個人以為,審議的機制在社會企業經營過程中,是不可缺少的環節。透過審議的過程,創造利害關係人的公平對話和參與機制,讓企業端看到自身在獲利過程中對他者的影響,以及個體企業獲利背後隱藏的社會成本,從而在審議的機制中,尋求利害關係人之間共善的準則。
  然而,必須進一步說明的是,台灣近幾年颳起一陣審議民主的熱潮,處處在審議、事事在審議,但恐怕很多時候我們只是把審議簡單理解為一種引導眾人發表意見、蒐集各方意見、形成集體決策的開會技術。如果只是這樣,那恐怕遠遠不夠。審議的關鍵並非這些開會的技術,更重要的是如何讓不同位置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彼此看見、同理對方的世界,進而彼此站在對方的位置思考可能的行動方案。而這裡比起開會技術更重要的,是讓彼此進入討論前建立信任基礎,以及建立彼此討論之前的先備知識。當然,信任與先備知識的建立,絕對不是一紙會議手冊、開場破冰遊戲就可以完成,它還需要比單純討論和資料閱讀更多的互動過程,最好彼此能夠有會議討論之外的其他日常互動(這裡,我們就不進一步細究實務上各種可能的操作方法)。除此之外,對利害關係人之間既有不平等權力關係的敏銳度也不可或缺,如果少了這方面的觀察,審議討論的結果,很容易還是淪為專家和權力優勢一方的決策導引。
  當然,不諱言,一旦強調審議機制在社會企業營運的重要性,勢必引發企業營運效率的質疑。我並非教條派的理想主義者,深知無限制理想情境的充分討論,在企業經營上是不切實際的浪漫情懷。這並非否定理想溝通情境的價值,而是因為無論今天談論的是合作經濟還是社會企業,我們顯然都已承認,人類社會發展至此已無法迴避透過市場機制來滿足基本日常生活的物質需求,社會企業不過是在市場機制中尋找更好的社會關係,而非完全反對市場機制的運作。既是如此,也就等於不能否認市場上存在其他競爭者,也就是說,在社會企業所建構起來的利害關係人網絡中,每個行動者都同時有機會選擇離開這個關係網絡,進入另一個企業的關係網絡中。因此,即便行動者願意為了社群的共善而付出非經濟效益的心力參與溝通,也不表示大家都願意不計成本地不斷討論。並且縱使可以因為其他社會價值的驅動讓社會企業內部的交易成本高於市場,但也絕對不可能是無限制的。社會企業若無對其所訂定的目標與行動策略之間,進行成本(無論是金錢上的或者人力上)與總體效益(經濟效益和非經濟效益)的合理性評估,一旦手段大於目的的行動策略,也不會是正義的實現。無疑,這也是社會企業的兩難,需要透過創新的管理方式和技術來達成。

 5. 社會企業的危機
  5.1 效率危機
  前面的討論重心在於闡述社會企業的社會面,然而,處在社會價值與經濟價值兩端間的社會企業,經常為人所詬病的另一點是經濟效益不彰。相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經濟效益不彰的批評對社會企業來說確實是致命的缺點,原因不在於社會企業具有「企業」角色的自我宣稱,而在於,社會企業正是企圖透過創新市場去改變社會關係從而改變世界,同時也因為組織投身於經濟生產或銷售的活動,更能為經濟的自主而有更高的獨立性。因此,倘若社會企業經濟效率不佳,那麼,一來可能會因此失去社會企業存在的價值,二來還可能因為社會企業本身所具有的道德經濟的性格,形成負面的市場機制(當然,並不必然是負面)。
以實際的狀況來說,許多社會企業經營者因為缺乏經濟理性的盤算,導致無法在正常的市場機制下建構收支平衡的運轉模式,並且因為道德經濟的訴求,往往可以動員外部資源來消費支持,取得非市場的經濟支持,除此之外,諸如2012年以來的社會企業熱潮,政府撥了許多預算支持社會企業,這些都令社會企業得以在無經濟效益的狀態下,仍然取得生存的空間。
  若暫先撇開政府政策補貼的部分,單僅討論透過外部組織的社會動員形成新的生產消費連結這件事,個人認為,道德消費本來也就是社會企業希望達成的目的之一,因此,透過道德消費的訴求形成新的消費網絡本身並非可議之處,真正值得討論的是,道德消費的訴求是否具備明確的評價系統,以及合理價格的形成機制?假如這些環節具備,那麼,打破原本一昧追求交換價值的資本主義市場機制便不是壞事,但若沒有這些環節,流於濫情的消費訴求,往往變成缺乏無標準乃至無法評量誠信的「自由心證」、從而也無法區別誰是道德經濟誰是神棍斂財,結果便是劣幣驅除良幣的市場狀態,其結果反而造成更大的社會不信任。

5.2 通往地獄之路的善意?
  所有社會制度的設計,都隱含某種人性論的假設,或者導引行動者朝向某種向度的人性展現。無疑,人的本質同時具有追求個體差異和集體共生的傾向;也同時包含了「利己」與「利他」兩種傾向,我們會同情、憐憫弱者,也有主動克制欲望衝動以避免侵犯他人或保障他人權利的道德能力,但卻也同時具有殘忍、貪婪、不惜傷害他人以擴大自身利益的欲力。如我們所知,自由市場經濟制度的設計,主要是假定了行動者基於自私自利、無情競爭為主要的行為動機,並且以個體權力與利益最大化為誘因,導引出現代社會的格局;那麼,社會企業則是假定了行動者與生俱有利他、互助、團結等等社會性的意志,仍然可以成為主導經濟行為的動機,並且鼓勵人性朝向這樣的向度發展。
  然而,這個信念多少也透露了社會企業經常犯的錯誤。首先,因為基於對人性「利他」這一秉性的期待,往往忽略嚴格管理的重要性。之所以會忽略,經常來自於這樣的矛盾心結:有效的管理制度通常是先設定人性各種自利的傾向,然後在制度上設計防止弊端的規範,而這樣的邏輯,恰恰與社會企業對人性發揮「利他」秉性的期待是相違背的。但事實上,相信人性具備利他的動機,並不表示我們就否認人同時具有利己的傾向,更不表示我們必須因此不斷測試人性。因此,在社會企業裡,防弊措施的制度恐怕更為重要,差別只在於在社會企業的精神中,我們應該對行為過失者給予更大的包容、和補救的機會,但也並非沒有限度。
  另一個常犯的錯誤則是,人們常常忽略,出於利他動機的行動,結果並不一定導致眾人共利的社會結果。舉個實例來說,在我們所構築的農業產銷互惠經濟網絡中,曾經因為強調信任、互助與利他,因此對生產者沒有採取懷疑態度的嚴格管理,甚至對於品質較差的農產品,也出於同情給予高的購買價格,結果,氾濫的同情與沒有節制的信任卻漸漸發展成一個鼓勵劣幣驅除良幣的負面機制,沒有責任感的生產者也能得到相同(甚至更好)待遇的情況,不僅造成對其他認真生產者和消費者的不公平,也等於變相「鼓勵」生產者可以不用那麼負責任。
  換言之,社會企業不能因為對人性道德理性的期待,而忽略「公共性的治理技術」。不必談論到偉大的政治或社會哲學,單僅從直觀經驗我們就能了解,人類在地球上的數量已然造成了整體的生態失衡,這個失衡既表現在人與自然資源之間,也表現在人與人之間的生存機會。因此,在這種生態失衡的情況下,我們根本不可能奢望有什麼一定不會造成破壞的方法(無論是對環境、個人生命、或者社會整體的破壞),我們唯一能做的是,是透過良善的管理方式,在失衡的狀態中力挽狂瀾。因此,社會企業不會是資本主義崩壞時代的救世良方,它不過是人類歷史上再次對合作經濟的呼喚而已。但衡諸歷史,大多數類似鼓勵合作、團結、共享互惠的經濟組織都以失敗收場。當代的社會企業能否成功,重點不再是它提出了什麼新的道德訴求(事實上也新不了),而是我們能否為合作經濟的精神詮釋出新的公共治理模式。